为了使我院、部的教学督导、评估工作规范化,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科学性,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促使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
二、工作职能:进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估,院重点建设课程评估,校级重点建设课程初评,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与教学成果奖初评,一般教学工作检查。
三、基本规则:院督导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力求通过合理评估的程序和办法,在占有大量可信材料和信息的基础上,对督导、评估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机构设置:教学委员会在院长、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组长牵头负责相关课程的督导、评估工作。院办公室在该项工作中负责具体的计划安排,信息、材料的收集归档等事项。
五、人员组成:一般由院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一至二名教师代表(副高以上职称)组成。
六、操作程序:
1、按学院布置或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督导、评估对象后,再确定选用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由院办公室做好具体的计划安排。
2、对教师的教学督导、评估事先不通知,不打招呼,由各评估小组负责人临时召集至少3人以上进行。对申报优秀的课程,由系组织5人以上进行听课评估。优秀比率控制在教师总人数的10~15%。
3、教学督导、评估成员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各自作价值判断,分别给出评估结论,及时填好相关表格。
4、院办公室对督导、评估专家的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综合、认真统计相关数据,给出最后的评估结论。在此基础上,由系组织4~6次观摩教学课,以促进全院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
5、各教研室主任负责反馈本教研室成员的督导、评估情况。
七、工作总结:每学期评估结束后,召开一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由办公室执笔写出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