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学工作,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特制定如下条例:
一、本条例所指青年教师是指年龄在35周岁之下,而又未取得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
二、由教学院长为每一位部门的青年老师指定一位相关专业的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为指导教师。
三、指导教师的基本职责是: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协助解决青年教师工作和生活中困难,向院各级反映青年教师的要求,指导青年教师业务进修和撰写文论文。
四、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第年共同填写一次“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进度表”,以考核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提高状况和导师的指导工作状况。
五、学院每年为导师发放一次导师津贴。